发文日期: 2014-09-11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本法规与《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附件2《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有关“销售不动产带征率为2%”的规定、附件1《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中有关“工业生产、商品销售、交通运输行业所得率为7%和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率为10%”的规定废止,自2024年9月24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我局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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