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10-25
生效日期: 2003-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决定删去本文第二条中“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将第七条中“政府性基金票据”修改为“非税收入票据”;删去第十条中“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将第十二条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将第十三条中“用于”、“集中用于”、“全部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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