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1-18
生效日期: 2015-11-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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