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3-27
生效日期: 2015-06-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本法规自2018年11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一)市区(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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