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1-22
生效日期: 2018-11-22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5年3月27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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