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自201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中附件《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类型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核定征收率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附件《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类型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核定征收率废止。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与《公告》不一致的,按《公告》执行。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揭税公告〔2025〕1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如下:一、预征率的调整(一)住宅类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3.5%,别墅4%。(二)生产经营类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办公用房(写字楼)、厂房、仓库等其他生产经营用房3.5%。(三)对符合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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