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10-30
生效日期: 1995-10-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206号)
2、关联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自1996年10月17日起施行。
3、关联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
4、关联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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