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10-17
生效日期: 1996-10-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自2018年8月22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本文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3月20日起实施。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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