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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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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厦委〔2007〕51号)精神,确保从2008年7月1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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