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1-31
生效日期: 2008-01-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本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厦委〔2007〕51号)精神,确保从2008年7月1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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