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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28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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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16日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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