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本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16日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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