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1-10
生效日期: 2018-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本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广大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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