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5-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00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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