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1-03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
3、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2024年12月12日起统一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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