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7-21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布《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2、关联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号),自2022年11月4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2022年11月4日期间,参照该办法执行;广东税务局同期发布了《2022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南沙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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