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1-23
生效日期: 2008-01-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告2012年第7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2年5月8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为完善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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