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27
生效日期: 2011-04-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本文第四条第一款废止,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算分期标准 对2011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方式开发并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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