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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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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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