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部分失效。
1.本篇法规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2月31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三条被废止
2.本篇法规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8月15日发布;2016年8月15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三、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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