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5-23
生效日期: 2012-05-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豫财税〔2021〕1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2年11月3日起实施。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等契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和《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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