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27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本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等规定,现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公布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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