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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税法〔2012〕445号 

    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税法〔201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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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国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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