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7-27
生效日期: 2015-07-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本文第一条第一款废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失效/废止,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25〕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7月23日起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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