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7-27
生效日期: 2015-07-27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税务局 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本文第一条第一款废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为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