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04
生效日期: 2016-03-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2日发布;2018年6月12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规第三条被废止
2.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20年12月1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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