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本文第一条第三、五项废止,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本文第二条第一项自2024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标准住宅2%;(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四)商品工业厂房2%;(五)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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