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5
生效日期: 2010-01-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发布;2011年1月1日实施)废止;
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8月18日发布;2016年8月18日实施)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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