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1-21
生效日期: 2011-11-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部分废止,本法第九条第(三)项被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本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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