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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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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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