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5
生效日期: 2010-01-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2年12月31日实施)部分废止
“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2月9日发布;2018年4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八条和第十七条被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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