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7-08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已被废止:
1.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实施)修订
2.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8月21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情形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