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2-26
生效日期: 2014-03-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地税发〔2016〕6号)部分废止,本文“二、(三)”中“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废止,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本文件于2018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在未取得由主管地税机关作出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结论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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