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27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废止,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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