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9
生效日期: 2011-01-1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本篇法规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10月16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废止
2、本篇法规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2月27日实施)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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