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08
生效日期: 2010-10-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豫财税〔2021〕1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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