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03
生效日期: 2011-08-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17日发布;2014年3月17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4月10日发布;2018年4月10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实施)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完成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 1.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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