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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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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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