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6
生效日期: 2011-01-26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被转发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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