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7
生效日期: 2011-01-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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