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3-30
生效日期: 2015-03-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自2016年2月22日起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本文执行外,其他各地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 财税〔2016〕23号第二条执行。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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