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31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全文停止执行,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三、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四、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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