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12
生效日期: 2010-08-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全文失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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