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10
生效日期: 2010-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同时将此文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待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我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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