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8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根据2013-01-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第(三)项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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