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1-11
生效日期: 2013-01-1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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