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8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根据2013-01-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第六条第一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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