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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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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
    责任编辑:ld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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