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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发〔2010〕46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发〔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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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ld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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