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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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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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