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22
生效日期: 2010-01-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实施)修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12月31日实施)修订
本法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被废止
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部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一)、凡是在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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