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6-15
生效日期: 2009-06-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第六章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条款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第六十九条被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被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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