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本文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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