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7-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组织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发票印制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由各市局按规定向省局报送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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