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6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610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组织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发票印制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由各市局按规定向省局报送印制
    责任编辑:ld01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