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7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78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地区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06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ld01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